重慶市中醫藥行業協會章程
2019年6月5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本會的名稱:重慶市中醫藥行業協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Professional Associai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縮寫:CPATCM)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一個由重慶市中醫藥行業的中藥材種植、中藥加工、經營;中醫醫療、中醫藥教育、科研等企業、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重慶市中醫藥行業民間社會組織,是依法注冊登記的行業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黨的章程規定,設立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立足于“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等基本職能,堅持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誠信自律和廉潔從業機制。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團結和組織本協會會員和全市中醫藥企事業單位,推進中醫藥科技進步和生產經營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重慶中醫藥行業的快速發展作貢獻。
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開展工作,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重慶市工業行業社會組織綜合黨委領導,接受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衛生和健康委員會(含重慶市中醫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活動地域為重慶市,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盤溪七支路六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在本行業、領域開展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依法經過批準的業務活動,支持知識產權保護、支持公益性活動、支持創新。發揮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職能作用。組織從事下列活動:
㈠組織市場開拓,發布信息,編輯專業刊物,收集、統計、上報和對外發布行業相關市場信息;編輯印發會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站;開展行業調查和統計、評估論證、培訓、論壇或研討會,交流、咨詢、展覽展銷等服務;組織本行業的科學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產品質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打造良好的行業信息服務平臺;為會員單位的生產經營及政府部門的政策制訂提供幫助。
㈡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積極采取有效形式,加強行業內的溝通與合作。正確處理相互競爭與友好協作,自主經營與行業自律,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
㈢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㈣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咨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組織開展技術咨詢、知識培訓、資質評審、成果評價、技術轉讓和經營合作等服務;組織中醫藥名優產品評選、推介、展覽、展銷等活動;組織開展中醫藥科研課題和技術項目聯合攻關;推廣與本行業相關的國內外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促進本行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
㈤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開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間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組織對外考察學習、經驗交流、培訓研討等活動;接受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托,開展法律、法規和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適合協會開展的經濟互助和相關的經營活動。組織會員開展各項聯誼活動。
㈥宣傳貫徹國家關于中醫藥行業的各項政策、法規和發展方針,加強行業管理, 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參與制定行業標準、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發布行業信息和表達行業的愿望和訴求;
制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診斷、咨詢和指導;在行業內部按照規定開展專業技術、質量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等評比表彰活動。
㈦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杜絕生產和銷售偽劣藥品。
強化服務意識,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自覺遵守職業道德準則,文明誠信服務。
㈧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參與社會治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醫療與經營管理活動,兼顧和維護單位間彼此合法權益,抵制不正當競爭。
㈨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宣傳和傳遞政府的政策意圖,溝通本行業與政府、行業與社會之間的聯系,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會員及本行業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會員參加政府開展的各項活功和社會公益活動。
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本行業發展方向、行業布局和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有關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參與研究、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制訂、修訂和發布我市中醫藥行業發展規劃,專業技術指導原則、標準和規范及相關的政策和法規,在本行業組織貫徹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本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依法注冊登記的中醫藥生產、流通、科研、學校、醫院、診所等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取得工商行政部門經營執照的個體經營者(個體經營戶),其它具有合法經營資格與中醫藥有關聯的單位和組織(不包含國家機關和黨的部門)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中醫藥行業中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老中醫、老藥工、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熱愛支持中醫藥產業、事業發展,有影響的社會賢達、海內外人士為個人會員。
本會名中醫分會、專家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中德高望重的、有特殊貢獻的專家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愿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加入本會:
㈠承認并遵守本會章程;
㈡自愿申請;
㈢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㈣自覺遵守本會規章制度和紀律;
㈤積極履行會員義務;
㈥無違法違紀記載。
第十條 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㈠本會邀請,或自愿申請,或由有關單位推薦或會員介紹;
㈡填報入會申請表;
㈢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㈣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㈤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通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㈠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㈡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㈢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㈣會員單位合法利益被損害時,有申請協會維權的權利;
㈤本會活動涉及會員單位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員單位有向協會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力;
㈥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㈦本協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㈠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㈡執行本會的決議,支持并參與協會的各項活動;
㈢按規定足額交納會費;
㈣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㈤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㈥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報表、市場動態和先進經驗等資料、提出合理化建議;
㈦自覺履行規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服務社會意識,切實履行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職能作用。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㈠1年不交納會費,給予警告;
㈡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本協會勸告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㈢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給予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㈣依法宣告破產或被撤消的、停業或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會員向本會自行遞交書面退會函件的給予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㈠1年以上不繳納會費;
㈡1年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
㈢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㈣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㈤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代表(按所代表的職工數分配名額)、理事會成員、專委會正副主任、區縣工作部正副部長等組成。其議事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㈠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㈡制定和修改章程;
㈢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㈣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選舉采取差額、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㈤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㈥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㈦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㈧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㈨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㈩制定和修改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超過最高任職年齡。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span>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通過,經上級黨組織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㈡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㈢ 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㈣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㈡主持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㈢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㈣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㈤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㈥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㈦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成員3 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奉獻精神、熱心本團體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1/3。
本團體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賬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團體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團體其他會議;
(五)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團體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于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序或違背本團體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條 本團體1/3以上會員或者2/3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本團體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本會中醫??坡撁耸侵嗅t醫療機構之間以??茀f作為紐帶形成的聯合體,是醫聯體的一種形式,是本會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會會長、專委會主任和區縣工作部部長),可以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其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加強黨的建設,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本團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團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領導參與協會理事會會議,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行業黨委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行業黨委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行業黨委及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黨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6月5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